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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薪資應為應聘資80%?  立委黃建賓國會辦公室:為爭取勞工權益,提出說明

「試用期」薪資應為應聘資80%?  立委黃建賓國會辦公室:為爭取勞工權益,提出說明

台灣新聞雲報] 地方新聞中心/編輯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游顥、黃建賓、吳宗憲於五一勞動節前夕提案修《勞動基準法》,清一色固勞權草案中,卻突有「試用期最長3個月、薪資最低8成薪」的提議,引發經常評論時事的男星焦糖哥哥(陳嘉行)及國人的熱烈討論。

立委黃建賓國會辦公室表示,針對共同提出的修正案,非網友所提及的支持並連署同意立委牛煦庭所提的「試用期」薪資應為應聘資80%!針對勞動權益,所提的是勞基法第40條修正案,要求當雇主於勞工休假時緊急召回出勤,雇主應必須負擔召回勞工的交通費等額外成本,包含車票、機票及其他支出,避免雇主濫用緊急召回,讓勞工能夠放心安排假期活動;另,勞基法第40條之1則是新增勞工退避權,當出現天災導致勞工通勤有危險性時,勞工可以拒絕出勤,保障勞工的權益。

立委黃建賓國會辦公室/提供

另,為爭取勞工權益、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 ,引導台灣企業的發展導向良性循環,讓員工共享經濟成長的果實,共創勞資共榮雙贏。亦擬修正「公司法」的提案。

黃建賓委員指出,為帶動各產業薪資競爭力,解決台灣長期低薪問題 ,並健全公司分配員工合理酬勞,擬修正「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 。現行法條僅明定企業有獲利而無累積虧損時,企業需於章程明定獲利之定額或者一定比例做為員工酬勞,但未明定比例。且歷年薪資中位數漲幅 亦均低於基本工資,導致絕大多數勞工並未享受到企業獲利分得的薪酬。

立委黃建賓國會辦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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