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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褵十九載慘遭拋棄 要求贍養費竟被法官駁回?

結褵十九載慘遭拋棄 要求贍養費竟被法官駁回?

[台灣新聞雲報]記者王俊欽/新北報導

傾盡娘家資源協助丈夫創業,夫妻一同胼手胝足打拼近20年,迎來的卻是丈夫無情地拋棄與背叛?!現年65歲的張女士表示,自己年輕時傾盡娘家資源,資助丈夫白手起家創立兩間木業公司,待夫妻兩人苦心經營的事業走上軌道,長女出生12年後並再誕下一名男孩,卻慘遭前夫毆打家暴,被迫離家,價值利用完畢後中計慘遭拋棄。
張女士指出,兩人民國88年離婚,民國94年時前夫興訟搶走十歲兒子的監護權。為讓兒子能安穩無憂的成長,只得忍到兒子近三十歲,時至去年(民111)才向法院主張取回《離婚協議書》中記載積欠多年的贍養費,卻被前夫聘任三名律師用盡強辯之詞,引導法官認同協議書白紙黑字登載的「贍養費」為「扶養費」,遭到法官裁定駁回的命運。
張女士泣訴,在被前夫離婚拋棄二十多年的日子裡,前夫不但佔據兩人共有的房產、將自己名下的公司股份偷偷過戶,還帶了一名婆婆病床前的看護霸住。在此期間,前夫的看護女友甚至還以螺絲起子,暴力闖進當時讀大四的女兒房間,導致女兒心生恐懼、不堪其擾,只能連夜搬離從小到大的家,與張女士在外租賃居住。半年後,女兒返家欲取回考試書籍,不料被前夫的看護女友當小偷報警。張女士回憶起民國92年發生的事情,仍是氣到全身發抖,她說:「簡直是乞丐趕廟公,那間房子可是我跟前夫共有,也是我孩子的家,區區一名看護還如此跋扈。」張女士翻出資料袋中的民國88年離婚協議書、民國95年前夫看護女友對女兒的恐嚇罪判決定讞書、新北市政府的公司股東登記公文,以及剛拿到的法院裁定駁回張女士聲請贍養費的裁定書等文件給記者過目,證實所言非虛。
張女士補充道,女兒控告那位看護恐嚇罪期間,前夫還與看護女友結婚。正因如此,前夫從未讓兒子接觸自己的親生母親及同父同母的親姊姊,並對其進行洗腦、價值觀遭到扭曲;原本小時候圓胖俊帥、眼睛迥亮有神,經過近二十年「情緒勒索」的教育長大後,面容消瘦、雙眼無神。在2023年大學普及的台灣社會,學歷居然只有讀到高中畢業。
經查張女士之委任律師訴狀所述,兩人《離婚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內容如下:「一、⋯⋯二、⋯⋯三、乙方(前夫王先生)應於民國88年6月起,每月10日支付參萬元,作為甲方贍養(換行)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四、⋯⋯五、⋯⋯」系爭協議書第3條約定,相對人之金錢給付義務無附加任何條件,亦無限制僅給付至兩造子女成年為止,要非扶養費之性質。
訴訟期間系爭協議書之證人—陳先生,亦有到庭說明表示「當場討論3萬元我記得,3萬元的字是相對人(王先生)寫的,但就相對人要給兩位兒女每個月多少生活教育費用我沒有聽到;我印象中是給聲請人贍養費3萬元,沒有印象給子女的生活教育費用。」
承審法官在裁定書內之理由說明,卻以證人(陳先生)的說法前後矛盾,且證人為聲請人(張女士)之妹夫,與聲請人有親誼關係,其證詞有偏袒聲請人之可能,不能採信為由,將此贍養費請求案裁定駁回。
記者徵詢張女士之委任律師及法界人士意見,咸認為此案法官裁定有上訴的空間,裁定書對於系爭協議書內所寫之「贍養」解釋為「扶養」、且不採信證人之證詞,全然以張女士之前夫的三位律師辯護指稱之詞為真,若不上訴,恐對將來到法院請求履行「贍養費」的女(男)方,有所失據。委任律師將搜集未提交的證據,在10天期日內提起抗告。
張女士控訴的家事案件曝光後,記者經過查證得知,原來張女士是上海「四行倉庫」持有者某木行王氏家族的台灣長媳;公公當年在上海經商時,是以四行倉庫作為大型原木倉儲使用,1949年運木材來台經商,因在上海的商鋪廠房倉庫全被政府徵用,戰後生意不穩、公司瀕臨倒閉,張女士嫁進王家後承繼公公的志業,毅然以羅東娘家的金援,大力援助接掌公公事業的前夫,共為明〇木業、順〇木業的創始董事長及股東。
事件至今尚未落幕,張女士及眾多親友,殷殷盼望著司法正義的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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