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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二路上 騎乘個人行動器具 被告發違規行為

三多二路上 騎乘個人行動器具 被告發違規行為

記者吳文隆  廖銘瑞/高雄報導

經查苓雅分局未接獲相關報案,經檢視影片,案內行為人於道路騎乘個人行動器具,並有變更裝置行為。

苓雅分局將釐清行為人身分後通知到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發違規行為。

影片中行為人於道路騎乘個人行動器具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處1,200元以上3,600以下罰鍰;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行為違反同法第72條第1項,處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民權路派出副所長吳盈裕說明(截圖)。

苓雅分局將通知駕駛到案說明並舉發。

苓雅分局呼籲,用路人無論駕駛汽、機車或步行,皆須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苓雅分局將持續宣導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並加強違規取締告發,以維護市民交通安全。

苓雅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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